这大概是“电视剧的电影改编”必须要面临的普遍困境。就市场而言,电视剧的电影改编是对一个优质IP的二次开发,是用最简单实用的方式实现利润最大化;就观众而言,去影院欣赏由电视剧改编而来的电影,是对电视剧的二次消费,也是对集体共鸣的二次呼唤。看似是“双赢”的生产模式,却对创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能不能在新的媒介舞台上延续原有作品的艺术生命和人物魅力,实现或贩卖于观众而言未尽的情怀?
尽管就目前的情况看,电视剧的电影改编难度不小,难成主流,可它也未必是昙花一现。因为二度创作出来的电影不仅能开发出电视剧的后续商业价值,或许还能为当下的电影市场增添更新鲜的文本元素。
“电影范儿”的表层转换
不可否认,电视剧和电影在叙事长度、密度和容量上都有不同,但是把电视剧改编成电影,绝不应该成为浓缩剧情或砍去枝蔓的“精编版”。如果只是完成镜头语言的表层转换,而没有遵循不同媒介叙事规律的情节改编,由电视剧衍生出的电影就不会有属于自身的“二次生命”。
电影由于时长的限制,在塑造人物形象时多采用典型化的手法;而电视剧则没有此类限制,可以更细致全面地刻画人物形象,多侧面地展示人物性格,让角色更有立体感、亲和度。曾经在电视上收获流量和热度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步步惊心》《何以笙箫默》等作品一进入影院立刻就遭遇惨痛的滑铁卢,其根本原因就是在失去了大量的生活场景、人物对话和情节段落后,电视剧里原有的丰富剧情变得模糊琐碎,从而导致最终的叙事失焦。而观众对此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找不到重点”。
同样,剧版和影版《想见你》凸显的都是男女主人公对爱情的执着——剧中人一次次穿越,就是为了挽回悲剧,完成双向奔赴。但电视剧可以用大量情节铺陈相爱的经历、心动的过程,但在电影里,我们只能见到各种快速的剪切和转场。诚然,原剧粉丝仍能get到黄雨萱与李子维的“发糖”环节,但对原作并不熟悉的观众而言,就会感到突兀与生硬,很难完成与影片角色的共情。
有一种观点认为,电视剧的镜头语言以情节表现为核心,对视听造型功能创新化的追求会受到抑制。因此,从电视剧到电影,就应该让视觉效果更有冲击力,色调影调更加风格化,通俗地说,就是要有“大场面”,让电影“更像电影”。
比如,原本主打悬疑的电视剧《痞子英雄》到了大荧幕上就成了各种爆破戏、动作戏的集锦,画面虽然更酷炫,更有“电影范儿”了,但这种简单的电影化策略无论在票房还是在口碑上显然都与成功相距甚远。
类似的,影版《想见你》似乎也把力气用错了地方。这一回,“凤南小队”柯佳嬿、许光汉和施柏宇的舞台不再局限于台北的乡下,而是有了“双城故事”。但场景的丰富和格局的增大反倒换来了原作一系列元素的丢失,比如“自我认同”“校园霸凌”等社会议题不见了踪影,以至整部电影有跌落回“不负相遇”式庸俗爱情剧的危险。
不“破”不“立”的重构
那么,电视剧的电影改编到底该怎么做?文本之间的语言转换,不仅应该是对电视语言的解构,更应该是用电影语言进行重构的过程。所谓重构,就是对电视剧原有情节加以选择、提炼和重组,从而使戏剧冲突集中化、主题内涵凝练化、角色塑造典型化,以及场景设置功能化。
比如,电视剧《悬崖》注重周乙这个人物形象的塑造。他虽然在给妻子的信中声明一生只爱她,但他又对顾秋妍产生了感情。等来团圆时刻,他的心中反而挂念着秋妍与莎莎。周乙不仅是一个冷静、谨慎、智勇双全的地下工作者,也是一个多情、纠结的普通中年男人。这种人性的复杂吸引着观众,也符合电视剧的叙事特色。但到了电影《悬崖之上》中,则主打谍战片的高精密、快节奏、强剧情、高概念,人物塑造也从主角的内心戏转向两大阵营的斗智斗勇、正邪难辨,用剧情的张力和逻辑的严密代替漫长的感情铺陈。这无疑是更符合电影叙事特色的拍摄手法。
遗憾的是,影版《想见你》似乎就拘泥于剧版的“穿越”概念无法自拔。时长的限制让电影没有了电视剧抽丝剥茧的乐趣,于是导演只能拉着观众一路狂奔,强行的自圆其说也显得有些不负责任。其实,在有限的篇幅里,何不将镜头对准因用助听器而被霸凌的莫俊杰、因性格内向而被排斥的陈韵如,甚至是比较“特殊”的王诠胜?对剧情走向的适当重构,不仅可以弥补电视剧的遗憾,也能深化电影的主题——对“边缘人”的关注。
“戴着镣铐跳舞”的多种玩法
在保持原作基本风格和主旨理念的基础上,由电视剧改编的电影还可以演绎出新的故事,完全有条件尝试多种玩法。比如,电影版《将爱情进行到底》就打破了电视剧原有的线性模式,选择了“三段式”,对文慧和杨铮的爱情进行了开放式的猜想。尽管电影的剧情设置也有不合理之处,当年也曾被不少网友吐槽,但这一尝试确实唤起了观众对现实生活和人生态度的多样性思考。
可见,即使是“戴着镣铐跳舞”,只要能在维护原始文本完整性的前提下,赋予作品新的精神意旨,电视剧改编电影也能有多种玩法。就拿影版《想见你》来说,既然很难在逻辑的严密和情节的精彩上超越原作,何不顺着剧版曾经拍摄的彩蛋,去积极探索两位主角的爱情故事的多种可能?
未来,曾经的热门剧集《爱很美味》《寻秦记》《花千骨》的电影版都将陆续和观众见面。把优秀的电视剧改编成电影,可能谈不上对中国电影格局的突破和创新,但在具有特色的品牌营销下,倒也不失为一个相对稳健的市场策略。
但它们也免不了要面对影版《想见你》已经遭遇的困惑——是亦步亦趋,还是另起炉灶?这个问题可能不会有所谓“正确答案”,但在质量过硬的原创剧本依然相对稀少的当下,由电视剧改编而成的电影,或许仍会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
说到底,先“破”,然后才能“立”,如果连超越和突破原作的勇气都没有,那么电视剧的电影改编注定是一条崎岖之路。(李勤余)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专家解读******
错标超低价保时捷下单后须交付吗
专家解读“乌龙”订单纠纷解决之道
□ 本报记者 陈磊 孙天骄
1月30日,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保时捷中心上线一辆轿车,标价12.4万元,引发大量消费者订购。截至当天晚上,该销售链接共有近600个预订单。随后,保时捷下架了这辆车并退回消费者订金。
次日,银川保时捷中心销售端表示,保时捷小程序上架的车辆实际库存为1台,首单用户购买成功后,后面下单的用户会自动判定为无效订单,48小时内退还押金。
2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银川保时捷中心工作人员称该车没有卖给首个下单的人,而是像其他客户一样,打电话取得谅解。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有不少网友评论称,按照诚信原则,商家既然提供了链接且客户下单了,那么就应该交付。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卖家错标商品价格(特别是卖家标价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2020年12月,某知名跨国企业中国官网商店发生错标价格事件,千元商品被标价一两百元,众多消费者涌入购买,商店发现问题后,取消了用户的订单。
2021年1月,某知名珠宝商的系统技术人员操作失误,将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的商品标价设置为远低于正常售价的价格,消费者购买后却遭该商家起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对于商家错标商品价格现象,可以分两类情况看待:一类是因为工作人员或者营销系统技术故障导致错标商品价格;另一类是商家有意为之。
在刘俊海看来,上述两类情况的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不一样。如果商家是因为无心之过或技术故障,则首先需向消费者寻求谅解,特别是在消费者误以为价格很低而下单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带来不便,需要道歉并作出相应补偿;如果商家是为引流有意为之,消费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商家需严守契约精神。
对于实践中这种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乌龙”订单的法律效力,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分析商家在网购页面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到底是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
程科分析称,如果是要约,则消费者一旦下单完成,合同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那么消费者的下单行为视为要约,商家依然保留了是否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最终决定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立法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购物网页的内容应该构成要约,相对人一旦成功下单,则合同成立。当然,立法者也认为,如果存在特别条款的约定,也仍然有将购物网页认定为要约邀请的可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饶伟说,“乌龙”订单,即由于交易一方(卖方)对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行为性质出现重大误解而产生的订单。一旦商家认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重大误解,作为商家而言,如果与买方不能协商处理解决,其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在饶伟看来,就此社会热议事件来说,虽然商家在售价上的意思表示出现重大误解,但是商家小程序上关于车辆上架的行为构成要约,而消费者下单购买并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承诺,该买卖行为符合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因此在商家行使撤销权之前,该订单从法律上讲是有效的。
记者观察发现,“乌龙”订单发生后,许多商家往往选择立即下架商品。
对此,程科认为,商家自主下架商品没有问题,除非有证据表明商家有恶意通过低价吸引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否则商家发现“乌龙”订单后,自然可以通过自主下架避免进一步损失。
刘俊海同样认为商家可以自主下架“乌龙”订单商品,但需要补偿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
“问题在于,之前已经成功下单的消费者可否主张商家继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程科说,如果认为购物页面构成要约,则消费者成功下单时合同成立,消费者可以持已经有效的合同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此时商家无法拒绝,否则将构成违约。
“但商家有可能根据民法典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消费者无法再主张按‘乌龙’价格履行。与此同时,只有存在信赖利益损失的情形下,才可以向商家主张该部分损失。”程科说。
如果消费者坚持主张商家按“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而商家拒绝,消费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饶伟分析称,由前述所知,消费者可以主张商家按照“乌龙”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商家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如果商家自买卖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虽然在合同成立之日起5年,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即消灭,则商家应当依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及时保留商品信息、付款信息等电子证据,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如果买卖合同系因商家过错导致被撤销,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损害赔偿。”饶伟建议。
刘俊海提醒,商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应该秉持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担当之心,基于防风险、树品牌、控成本、占市场的基本策略,胸怀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胸怀对法律的信仰之心,胸怀对风险的敬畏之心,慎独自律,避免错标商品价格的现象发生。
“不管出现‘乌龙’价格属于哪一种范畴,实际上都会对企业的商誉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而且会对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有一定伤害,影响消费者的体验,所以商家还是要记住一句话,金奖银奖不如消费者夸奖,金杯银杯不如消费者口碑,只有自觉地与广大消费者站在一起的企业,才是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刘俊海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